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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务。而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人民军队等。因此在上述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均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第二类是准主体,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依我国公司法设立的全部财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实体。国有企业则是指全部财产归国家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事业单位是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财政拨款,从事文教科卫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单位。人民团体是指根据一定的章程设立的具有一定组织机构的非政府性组织。上述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均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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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委派的主体是国有单位,被委派者是国家的工作人员,即委派主体和委派对象都要具有国家性。委派主体和委派对象之间存在隶属关系,这种隶属关系即包括委派对象是委派主体的下属单位的一名成员,有一种上对下的不平等位置关系。所以委派对象尽管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但由于有些非国有单位受政府的领导,或由国有公司、企业所设立,或财产中有国有公司、企业的份额等,被委派的人员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⒊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是指上述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依照法律规定被选举、任命从事某项公共事务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如果依法被选举、任命,则法律赋予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资格,可视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故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资格,能成为贪污罪的主体。⒋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委托即托付,委托主体是国有单位,委托对象可以是本单位或下属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任何成员,即委托对象不要求具有国家性,委托主体和委托对象不存在上对下的不平等的隶属关系,而是平等位置的关系。而且委托管理、经营的财产是国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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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类主体是例外主体,即与上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以共犯论处。(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271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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