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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讨论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以及对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用语解释〕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或个人。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包括食品零售摊贩和餐饮摊贩。食品零售摊贩,是指在公共场所无固定门店从事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餐饮摊贩,是指在公共场所无固定门店从事食品现场制作并摆设桌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第四条〔主体责任〕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市容管理及相关规定,在规定的地点及时间内依法经营,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经济发展,保障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改善市容环境,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安排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将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六条〔部门职责〕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各自职责,分别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行业责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第八条〔鼓励条款〕政府鼓励食品小作坊改善生产经营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和划定的场所经营。第九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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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第二章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条〔设立条件〕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生产加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应的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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