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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根据2007年市政府第200号令修订
八条本规定由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王府井地区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工商、公安、公安交通管理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王府井步行街地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九条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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