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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条受赠处理
固定资产因其他公司拨入,捐赠而取得者,应填明价格,如原价无法查得或根本无原价者,得由管理部门会同会计部门予以估列,并按第十条固定资产增置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登记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所有权后,由总务部门统一办理产权登记后,转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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