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讲义
篇一:绪论:合同法分则的构造永久让与的合同(让渡型)定期限交付的合同(借贷型)劳务或工作提供的合同(劳务型)第一章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效力1、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占有的转移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物权法规定了占有改定等)交付的时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交付时间的意义:所有权移转(动产)、危险负担的转移、瑕疵担保的确定(2)移转所有权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人的主义务是移转所有权,而不是交付具体移转方式由物权法规定
f(3)出卖人的其他义务交付单证: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协助义务:登记协助义务等保有备件?(上汽收购南汽)2、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159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
f人双倍返还买受人。(2)及时检验义务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该义务是不真正义务,违反该义务会导致义务人利益的减损,而不是责任的发生。问题:两年期间的性质?(3)受领标的物债权人迟延,债务人责任减轻受领是债权人的权利还是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