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美化市容环境,规范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行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门店招牌法》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门店招牌、霓虹灯设管理的规定》及《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城市规划区域及城区各入市口范围内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施,是指利用各种形式设的商业性或公益性的广告、门店招牌设施,门店业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招牌。包括:(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设的广告、门店招牌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路名牌、站牌、门头(店面)招牌、灯箱、布幅、橱窗、实物造型及张贴张挂等形式发布的广告、门店招牌。(二)利用公共空间设的临时性条幅、彩旗、彩虹门、遮阳伞(棚)等其它设施。(三)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绘制的各种广告、门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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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利用临街门脸、橱窗张贴制作的广告、门店招牌。五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悬挂、张贴的广告、门店招牌。第四条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审批、总量控制、有偿使用的原则。第五条临颍县建设局是全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县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负责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申请的受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三)对违法设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行为进行查处;(四)接受违反本办法设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投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资格登记管理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负责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经营者的资格审核及广告、门店招牌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规划、交通、公安、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设管理工作。第二章设置条件第六条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相适应,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合理布局,规范设。户外广告、门店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