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卫生部《关于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范围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95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2年10月13日经贵州省卫生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州省卫生厅2012年12月27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f贵州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交流,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能力,维护医疗秩序和医师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卫生部《关于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范围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第二条执业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地点名称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第三条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在本省范围内,执业地点总数不超过3个。第四条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到偏远贫困的基层医疗机构申请多点执业。第五条申请多点执业医师必须完成好第一执业地点工作任务并经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同意,才能申请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医疗工作。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六条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f(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二)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口腔、中医、中西医结合类别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没有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全科医师可申请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以下医疗机构申请多点执业。(三)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该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