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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
1、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准入管理,保障实验室工作的安全和实验人员的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进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参观(访问)及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等人员的管理,人员包括实验室工作人员、管理人员、聘用人员、学生、进修生、协作人员、访问学者和参观(访问)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进入实验室的人员。3、参观(访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外来人员(包括外籍人员)必须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观(访问)。
外来人员(包括外籍人员)参观(访问)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除外),须经实验室设立单位负责人或生物安全委员会审批后,在实验室负责人或其委托人陪同下方可参观(访问)实验室。4、对于本单位实验人员(包括聘用人员),除满足第四条第(一)款的要求,且必须达到以下标准,方可获得准入资格:
1).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国家相关标准、规范。3).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专业要求。4).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和防护技能。5).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充分了解工作内容及潜在危险。6).实验室环境设施、仪器设备的技术参数和操作规程。7).紧急情况下正确的应对措施。5、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在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进入实验室控制区域工作。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时不得进入相应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工作:
f1)患发热性疾病。
2)已经在实验室内连续工作4小时以上,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疲劳状态。
3)皮肤损伤。
4)实验室负责人认为由于身体原因所致不适合在相应级别生物安全实验
室工作的其他情况。
二、感染性材料管理制度
1传染病生物样本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采集,采集、运输、保藏必须符合相应危险等级要求,并同时附样本的相关信息。。2采集和实验所涉及到一切可能含有高致病性一、二类菌毒种的传染病生物样本、培养物、斜面等应在相关负责人的监督下及时安全地进行高压灭菌消毒处理,并就分离和销毁情况作好详细记录。3对感染样品的接收、流转、贮存、处置以及样品的识别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控制,确保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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