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交易是指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占本行净资产总额1以上的关联方交易;㈥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1.存放同业款项;2.拆放同业款项;3.按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披露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4.按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披露不良贷款的期初数、期末数;5.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分别披露;6.应收利息余额及变动情况;7.按种类披露投资的期初数、期末数;8.同业拆入款项;9.应付利息计提方法、余额及变动情况;10.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项目,包括上述项目的年末余额及其他具体情况;11.其他重要项目。㈦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㈧其他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批露的信息。第七条第八条本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对本行经营的基本情况、利润实现和分配
情况以及对本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进行说明。第九条本行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㈠信用风险状况。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信贷资产质量和收
f益的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逾期贷款的账龄分析、贷款重组、资产收益率等情况;㈡流动性风险状况。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行流动性管理策略;㈢市场风险状况。披露因市场汇率、利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分析汇率、利率的变化对银行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策略;㈣操作风险状况。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㈤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第十条本行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㈠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情况;㈡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㈢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㈣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㈤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第十一条本行披露的年度重要事项包括:
㈠最大十名股东名称及报告期内变动情况;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㈢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第十二条本行无须披露非关键性项目。但若遗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