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监事会是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
代表大会负责,对本行财务以及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三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在本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完成后召开,由监事长召集。第四条议:㈠监事长认为必要时㈡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第五条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天前,将书面通知及会议文件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
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应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送达。第六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㈠会议日期和地点;㈡会议的期限;㈢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㈣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七条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监事长
召集主持。当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f第八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也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作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第九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
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代表大会建议予以罢免。第十条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有:
㈠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㈡监督董事、董事长、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㈢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㈣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㈤检查监督本行财务活动;㈥对本行内控制度制定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㈦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㈧维护本行股东及职工的合法权益;㈨对董事会拟订的分红方案发表意见;㈩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或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监事会可要求农村合作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第十二条监事会会议程序
㈠提交议案;㈡出席会议的监事对议案充分表决意见;㈢对所提议案进行表决;㈣作出决议;㈤出席会议的监事在决议上签名。第十三条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一人一票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监事会
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第十四条监事会有关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
全体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f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