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报酬;㈣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㈤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㈥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㈦对本行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㈧制定和修改本行章程;㈨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股东代表大会年会还应当将下列事项列入审议范围:
㈠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执行整改情况;㈡报告董事会对董事、独立董事的评价结果;㈢报告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结果。
f第十条
会议程序
㈠提交大会工作报告或议案;㈡出席会议代表讨论或发表意见;㈢对所提议案进行表决;㈣形成会议决议;㈤董事签名。第十一条股东代表大会一般采取不记名方式进行举手或投票表决,对有
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决议应实行记名投票表决,本行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应实行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第十二条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含代理
人)所持投票权的半数通过。股东代表大会对增加或减少本行注册资本金、修改本行章程、本行的合并、分立及解散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含代理人)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三条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代表不应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代表可以自行回避,也可以由任何其他参加股东代表大会代表提出回避请求。第十四条股东代表有权向本行股东代表大会提出提案,股东代表大会提
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㈠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本行经营范围和股东代表大会职责范围;㈡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㈢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第十五条载以下内容:㈠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人数;㈡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㈢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
f㈣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㈤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㈥股东代表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㈦其他章程规定应记载的内容。股东代表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本行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永久保存。第十六条告:㈠股东代表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本行章程;㈡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㈢验证年度股东代表大会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㈣股东代表大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