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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
f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一万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6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临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董事会会议将在公司的法定地址召开,亦可在董事会所一致同意的其它地方举行。但是,每年至少要举行一次由董事亲自参加的会议。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理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全体股东一致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五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
f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补充:(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打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制订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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