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超出材料价格风险范围调价的法律依据2009年09月18日星期五1737
工程要素价格非理性上涨,导致承发包双方产生大量纠纷2007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建设工程要素如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及固定单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往往主张因材料、人工价格上涨,需要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而发包人认为,合同为总价包干或单价包干合同,合同价款不因材料、人工价格上涨而调整。由于《合同法》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故工程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纠纷,导致的后果往往包括:工程停工;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不同意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下,拒绝交付验收合格的工程,等等。进而,对双方来说,均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情势变更原则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福音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已于2009年5月13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将对解决这类纠纷产生积极作用。该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这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结果,平衡、协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
根据该条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通说认为属于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事由包括:“1商品经济的本质和市场所固有的风险;2物价大幅度上升;3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和对经济的调整;4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措施;5国际市场发生大的变化;6外国货币大幅度贬值或者升值”;
第二,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
第三,情势变更事由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这段时间内;
第四,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正确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指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可能遇到的并应当承担的正常
损失。它同情势变更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前者为正常风险,后者为意外风险。2对当事人的主观要求不同,前者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预见的,如未预见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