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进而这种追求平等、权利的民法精神影响到政治由此产生了一种重视民事法作用的古罗马法。这导致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传统中华法系重刑轻民而罗马法系的民法却很发达。中华法系从其源头开始就走的是一条专制色彩很浓的路而古罗马时代虽然也有专制的时期但是民主的精神一直没有湮灭近代以来更成为西方世界法治的主要理论滥觞。此外就魏晋南北朝律学与古罗马法学本身而言前者只是一种附庸之学后者却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一.中西方的法律观念差异:传统的中国法律观念以“刑”为核心和内容,西方则是建立
在权力之上的。二法的本位上的差异:中国已集团为本位,西方以个人为本位。三本质属性差异:中国公法文化(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解决非刑式问题),西方私法文化(民法和商法的发达)。四价值取向:中国无讼,西方正义。五思想:西方,法律作为一门独立学问研究,并产生一代代的思想家,他们把公平和正义视为法律的生命。中国,儒家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儒家思想中法律没有独立价值,产生了“德主刑辅”观念。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
f四,从不同角度,不同流派对法律本质定义的看法,并说所自己的认识或自己认为法律应该是什么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1)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
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