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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对象是否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均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因
f此,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由承租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因此,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则应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1988〕30号)第四条的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此,对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对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实质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签订合同的双方依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
f零点五。2.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其实质为销售不动产,签订合同的双方依产权转让数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同时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千分之缴纳印花税。契税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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