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第四条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用人单位应当尽可能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心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之而已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有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呢和孕妇、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第八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艰辛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中毒危害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措施;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生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在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并消除事故危害,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第二章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设立,用的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