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六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六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六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股东会决议解散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第六十七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六十八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第六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
f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七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七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七十三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支付清算费用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交纳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财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