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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比较
作者:陈李叶来源:《财讯》2017年第28期
世界各国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各异,证券监管制度也千差万别,但在证券监管方面的经验却值得借鉴,对发展和完善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具有积极意义。证券市场的监管一直是困扰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难题,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效率与发达国家相比,尤其是与美国相比差距很大。因此对同为集中监管模式的中美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比较分析,并探索对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些改进方法。
中美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措施
中美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比较
(1)监管法律体系比较
美国监管体系是目前国际上最为完善的,金融创新不断出现,很早就应运而生出金融监管和监管方面的法律,而且很多在20世纪30年代就制定了,经过不断完善修改,现在已经很完善严密。而我国实施的《证券法》时间比较晚,存在着漏洞,可操作性差。美国证券监管方面的法律经过多年不断地修改,与其它方面的法律像是宪法、刑法等,都有了一定兼容性,所以操作顺利,不会受到其它法律的阻挠。在我国《证券法》中一些条例,与《宪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有冲突,对一些违法、违规的处罚得不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
(2)监管层次比较
美国的证券监管体系划分为三个层次,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受害者的司法救济。像是交易所对市场交易及其交易品种的管理,交易协会制定的行业准则和行业标准,注册会计师等社会团体也参与到证券监管中来了。利益受害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就市场参与者违反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提起赔偿诉讼请求。而我国对于那些违规者的处罚都上缴到了国库,那些利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根本得不到任何的赔偿,各协会之间联系不紧密,自律管理混乱。这三个层次都存在问题,联系不紧密,导致证券市场总是会出现不公平现象。
(3)监管手段比较
美国证券监管法律立法权属于国会,美国国会的立法又受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SEC拥有行政处罚权,而利益受害者又可以提起赔偿诉讼,这种职权分离机制对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的证券监管是相当合理的。而我国证券市场行政色彩过浓,行政干预过多,政府过度的行政干预弱化了证券市场的功能。政策的制定、执行与监督都集中在证监会,证监会的这种高度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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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难做到公平公正。我国监管机构采取的手段都是行政手段,因此监管的性质更多的是事后处罚而不是事前防范,这与美国恰恰相反。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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