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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票据法》复习精要一、首先要搞清楚的是:顺汇买方出钱同时出票
备注:1有因性存在于直接前后手之间,有因可抗辩;无因性存在于间接前后手间,无因不能抗辩,这保证了票据的流通性,后手不受前手的抗辩影响。2追索是反向的,连带的,单向的。三、背书(一)回头背书:
(二)禁止转让背书
(三)背书的涂消:票据权利人故意将背书中背书人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等记载文句的一部或全部涂去或消除。
四、承兑和保证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为。保证:是指汇票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的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及记载必要事项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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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票据的伪造:指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为票据行为并在票据上签章。被背书人背书人21324“3”A
六、票据变造:指无合法变更权限的人,对除签章外的票据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票据权利的种类1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须符合以下条件:(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起6个月以内。(2)持票人须将原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3)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5)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这是对票据权利不确切的处置。2追索权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由于这一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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