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7101号南府发2007101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目标根据《国务院
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情况
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属地管理市级统筹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及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及制定发展规划
指导协调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具体工作市编办财政发改委教育卫生公安民政残联食品药品监督审计和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居民纳入参保范围
一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包括
f1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的人员二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居民
第六条
本市在校大学生在异地退休领取养老金而户籍迁入本市的退休人员暂不列入参
保范围
第三章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
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政府给予补助每人每年80元成年居民个人缴纳120元二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