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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应诉答辩书民事诉讼应诉答辩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你院2012库民初字第255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余建荣诉巴州秦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原告在民事起诉书中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缺乏法律依据。请贵院驳回原告提出的以下要求事项: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088元,以及拖欠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5722元;退还安全押金1800元事项。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1、2009年12月被告聘任原告为安全部副部长,并且下发了书面的任命文件,2010年6月21日,原告未与被告提出辞职申请不辞而别,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属擅自离职。并且原告在职期间担负着重要的工作岗位,因为原告的擅自离职给我单位造成了工作的被动性,也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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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原告应向我单位赔偿因擅自离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曾向巴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巴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否定了原告的诉求,故我们请求贵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088元事项。2、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在这里我们要特别强调是“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我们于2011年4月已经支付了加班工资5790224元。原告在职期间也不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因为延长工作时间与加班工资是两个独立的概念。因此我们认为原告要求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与双休日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3、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的工作岗位为安全部副部长,担负着重要的职责,依照被告秦煤安字2009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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