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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费收入等(4)投资收益:进行投资取得的收益
f(5)营业外收入:指非业务性收入如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公司的补助、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
第十二条各项财务收入应按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核算、正确反映,防止漏收、错收。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在外私设账户,以保证损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转移收入。
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三条支出是指公司为开展主营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1)业务支出:公司在进行担保项目调查、评估过程中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鉴证、审计、公证等的支出,以及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等的支出,对本公司自身的审计评估除外。(2)营业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安全防卫费、公杂费(车船燃料费、养路费和牌照费、清洁卫生用具、订阅公用书报、办公用品)、外事费、邮电费、电子设备运转费、注册登记费、差旅费、修理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固定资产折旧、递延资产摊销、印刷费、水电费、房租费、招待费、劳保费、住房公积金、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咨询费、公证及诉讼费和其他费用。(3)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费等。(4)提取短期担保风险准备金:按每笔新发生担保额10提取风险准备金。在该笔担保业务按时履约解除担保责任时,净预提的风险准备金的余额返还担保基金。(5)提取长期担保风险金:从担保基金的年收益中按50提取担保风险准备金,担保风险准备总额达到基金总额的50后,可不再提取。
(6)代偿损失超出准备支出:代偿损失超过已提取短期、长期
f担保风险准备金差额部分。(4)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年未按在保项目所收保费的50
提取,同时转回以前年度提取本年已解除担保责任余额项目所收保费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5)提取担保赔偿准备:按年末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实行差额提取,用于弥补代偿损失,计提的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计提的比例根据担保业务代偿率和代偿损失率不同而不同。代偿率和代偿损失率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7)利息支出:指借款所应支付的利息。如到期一次支付的利息数额较大,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
(8)其他业务支出: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发生的其他与业务有关的支出。
(9)营业外支出:指固定资产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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