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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锁保护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联锁保护系统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仪表设备管理规定》(中国石化生〔2011〕62号)、公司《自动化仪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术语及定义解释:(一)联锁保护系统:是指用于监视装置(或独立单元)的操作,过程超出安全操作范围、机械设备故障、系统自身故障或能源中断时,能自动(必要时也可以手动)产生一系列预先定义的动作,使操作人员与工艺装置处于安全状态的系统。(二)生产工艺联锁保护系统:是指生产过程中保证生产装置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避免设备损坏的联锁保护系统;(三)机组联锁保护系统:是指生产装置中实现设备(尤其是机组)正常启停、安全运转的联锁保护系统;(四)前期管理:是指联锁保护系统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投运阶段的全部管理工作,是联锁保护系统全过程管理的重要部分。(五)A级联锁保护系统:是指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和重点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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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组用联锁保护系统,A级联锁保护系统以外的为B级。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三条公司设备管理部是联锁保护系统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规章,监督检查直属单位执行情况;(二)负责A级联锁保护系统的检查考核;(三)负责组织因联锁保护系统故障造成装置停工事故的调查。第四条直属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是机组联锁保护系统的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大型机组联锁保护系统的增加、摘除、停用、变更审批和检查考核;(二)组织由于联锁保护系统故障造成设备停机和装置停工的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第五条直属单位技术管理部门是工艺联锁的主管部门,负责工艺联锁的增加、摘除、停用、变更的审批,参与事故调查。第六条直属单位生产车间要建立工艺联锁保护系统台帐,掌握其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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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七条直属单位仪表(电仪)车间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各装置联锁保护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二)依据《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审批表》、《联锁保护系统工作票》进行增加、摘除、停用、变更作业。
第三章前期管理第八条联锁保护系统主管部门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中联锁保护系统的设计审查,依据《石油化工安全仪表设计规范》(SH30182003),对设计选型的可靠性、维修性、适用性、经济性、先进性、安全性提出要求。第九条联锁保护系统主管部门应参与联锁保护系统的购置,并组织或参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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