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实施细则、公文格式知识解读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特点(一)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老的《办法》规定,“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新的《条例》规定,“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二)增加了公文种类《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13种,《条例》规定文种为15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原有1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三)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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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数量,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五)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在“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