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编制工程类“评标标准”
招投标过程中的评标阶段是招投标的关键阶段,是招标项目操作的重中之重,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工程类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本工程招标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直接影响到招标工作的是否成功。评标方法的确定需按照招标文件中招标范围、工程规模、承包方式、工程报价方式、业主供材情况以及工程最终结算等内容作为参考,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来选择。而选择了适用于本工程招标评标方法后,还需按照工程项目特点、对投标企业的要求和业主对工程管理的要求,制定出合理、科学、公平、可操作的评标标准(评标细则)。其中不仅要考虑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还要分析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总平面布置、各项保证措施、项目班子配备、机械配备、安全施工等)、业绩、工期、质量等各方面因素。将其各项要求按主、次、轻、重详细分类、分项,以便于评标委员会用同样标准不偏不倚的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审,从而选出本招标工程的最佳承包人。七部委2001年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对评标方法作出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根据国家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招标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并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而铁路、公路、水利等行业的工程招标是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来负责管理和监督,大型重点工业工程建设项目由发改委负责管理和监督。虽然管理和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不同,但工程类招标大都还是习惯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估法(部分选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来选出综合能力最强的中标人承包本招标工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如果工程项目结构、类型比较单一,重复建设内容比较多,多采用通用技术标准,如同类型简单的宿舍楼或群建筑工程、一台锅炉的安装、一个厂房、几个公厕的建设等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七部委2001年12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在这里使用的是“应当”俩字,不是“必须”,所以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除此之外,还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其实其他评标方法也还只是以上两种方法的结合,程序上有区别而已,本质的东西并不会改变,即选一个又经济,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