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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境内居民应出具委托书并委托其中1至2个境内居民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十一、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相关外汇管理法规办理。十二、境内居民违反本规定构成逃汇及其他外汇管理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十三、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11号)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29号)同时停止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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