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兴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流动资金贷款运作,加强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流动资金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和本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第三条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分为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和经常占用性流动资金贷款两类。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满足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临时性的物资采购资金需要或其他季节性支付资金不足等需求,以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或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临时性流动资金贷款可用于订单融资、预付租金、临时性物资采购、临时性大额债项融资等。经常占用性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满足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性的流动资金短缺需求,以约定的、可预见的经营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作为还款来源而发放的贷款。第五条本行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客户的授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第七条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第八条流动资金贷款应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
f统一授信管理,并按本行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开展限额管理。第九条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本行信用评级制度和相关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第十二条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第十三条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必须遵守“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十四条本细则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第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