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报管理办法(暂行)
制度编号W2173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制度页数共5页编制人王飞审核人李杰工伤认定申报管理办法暂行批准人万如铁发布日期2010年10月8日主办单位安全环保处生效日期2010年10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利,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和《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抚顺市工伤认定办法》抚劳社发20055号文件《抚顺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抚政发200723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工伤认定”是指因工负伤认定、因工死亡认定、视同工伤亡认定。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特殊情况”由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其员工。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安全环保处负责工伤认定申报材料审查和向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认定工作。第六条公司工会
f负责员工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于公司所属各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工伤认定,而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工伤认定的。
第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单位工伤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作。第三章工伤申报程序第八条员工发生事故伤害含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诊断、1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申报程序1、自事故发生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10分钟内向公司安全环保处进行电话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4小时。2、自事故发生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2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环保处提交事故速报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经安全环保处有关人员签字移交人力资源处,同时领取工伤认定规范文本。3、自事故发生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30日之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经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最多可以延长至60日。员工所在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实施处罚。第九条员工所在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员工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一年日内,可以直接向公司工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条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证,工作后旧伤复发拟认定为工伤的,需上报公司安全环保处,经抚顺市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