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投资,主出资人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二)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三)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二、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二)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管人员,以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三、申请设立的商业保理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开展业务,在经营中做到:(一)以公司注册资本金、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以及借用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作为营运资金,风险资产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二)严格按照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混业经营,不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活动,不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催收业务和从事讨债业务;(三)建立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防范经营风险;(四)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五)向省商务厅和所在地市商务局报送月度业务情况统计表、季度财务报表和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经营情况说明书,并对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六)接受省、市商务等相关部门对上一年度商业保理业务开展情况的检查。(七)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意省、市商务等相关部门停止本公司的试点资格(停止试点后,本公司应立即办理公司注销或取消商业保理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并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处罚:
f1、吸收存款;2、发放货款或受托发放货款;3、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本公司商业保理业务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4、受托投资;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我公司对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
投资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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