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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商秩20131158号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设立内资商业保理公司试点申报指引》的通知
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市商务局:根据《商务部关于在重庆两江新区、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13〕680号)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设立内资商业保理公司试点申报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商务厅
2013年10月28日
设立内资商业保理公司试点申报指引
f一、申报依据《公司法》、《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商务部关于在重庆两江新区、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13〕680号)。二、申报条件设立内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主出资人应当为熟悉相关行业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二)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足额缴纳,且来源真实合法;(三)商业保理公司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四)商业保理公司不得混业经营;(五)商业保理公司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经营范围:商业保理公司可以受让供应商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应收账款,为供应商提供下述全部或部分服务:(一)贸易融资;(二)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三)销售分户账管理;(四)与本公司商业保理业务相关的信用风险担保;
f(五)资信调查与评估;(六)相关咨询服务;(七)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货款或受托发放货款;(三)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本公司商业保理业务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四)受托投资;(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四、申报材料(一)申请书;(二)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章程;(四)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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