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川财综20087号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为了加强政府性基金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2007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8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编制了《四川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基金目录》中所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是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财政部等批准在我省范围内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不包括以下项目: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支出方式设立的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赞助设立的基金项目;基金会募集设立的基金项目;通过社会统筹设立的社会保
f障基金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立的基金项目。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和征收期限等,应分别按照《基金目录》中所列示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三、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0224号规定,“集体育林和更改基查”“国有育林和更改基金”、已并入“育林基金”项目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已并入“公路客货附加费”项目征收。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岸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岸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200726号的有关规定,取消库区维护基金,设立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三峡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69号的有关规定,取消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设立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六、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应严招按照新公布的《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
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
f知》川财综200744号有关规定执行。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应严格按照新公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七、截止本通知发布之日,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