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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50以上;(二)申请实行以季、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报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实地核查的内容应当包括:(一)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工作时间、考勤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工资分配制度及支付情况;(二)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员工作岗位和工时安排等情况;(三)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企业和劳动者应当对审查工作予以配合,据实提供材料。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决定。如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从补齐之日起计算。批准决定中应当包含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名称、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执行中的注意事项,并可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对劳动者日或周工作时限作出具体规定。每次批准实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第九条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决定在单位内公示,明确实行的工种及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不得混岗混员、擅自扩大实行范围。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其他考核标准,合理安排劳动者休息。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计发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实行人员、岗位、实行时间、综合计算工时计算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考勤记录,并应经劳动者签名确认。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第十一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建立企业执行工时情况定期检查和信息公布制度,并将企业执行工时制度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监督机制。对于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理。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开始施行。已批准实行但没有规定实行期限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发出之日起60日内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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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职工总数实施区域联系人岗位名称
岗位职能
单位类型
主管部门
实施人数
邮编
联系电话
申请工时
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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