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优强企业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奖励在经济、科技领域进行自主创新以及在市
场占有率、竞争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企业,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光明新区经济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励
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企业奖励申报,组织企业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光明新区审计部门为资金的监管部门,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第三条光明新区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对光明新区经济主管
部门提交的奖励方案进行审议,就奖项和奖励企业做出决策。第四条对优强企业给予奖励,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
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第五条申请优强企业奖励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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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章第六条
奖励内容与标准
光明新区优强奖下设二个奖项:光明新区优强企
业奖、光明新区创新企业奖,其中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不超过2名,光明新区创新企业奖不超过5名。第七条行一次。第八条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授予以下企业:对光明新区优强企业奖评审核奖励工作每两年举
(一)符合光明新区产业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品牌的;(二)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较高市场占有率及良好声誉、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三)产业技术先进或者有重大突破,或者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后进行再创新,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有特殊社会意义或对新区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四)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改造、应用推广等方面成绩显著,完成重大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产生较多自主知识产权的;(五)连续两年已缴纳税额、销售额及研究与开发(RD)投入均较大,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第九条光明新区创新企业奖授予以下企业:
(一)符合光明新区产业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具有自主品牌的;(二)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和一定市场占有率、具备良好声誉和竞争潜力的;(三)产业技术先进或者有重大突破,或者在引进国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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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进技术消化吸收后进行再创新,促进了产业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