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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中规定了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高新企业技术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705号)、200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03号)、2010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2011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的通知》(财税〔2011〕47号)。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政策规定(一)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合
f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其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减半征税。
(二)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或执行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三)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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