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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检查
单位名称检查项目1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区域规划2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3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表317的规定。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应能及时得到当地政府、消防、医院等部门的紧急救援。1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区域规划及工厂总体布置2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总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平面3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布4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置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5厂区的绿化,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第3210条的规定。6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3211条表3211第和3211A条的规定。1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2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的要求。3工艺装置区、液化烃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装卸区及危险化学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4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区内的储罐与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②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时间评价人检查结果是否备注
厂内道路
国家石化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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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检查项目1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区域规划及工厂总体布置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厂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内在跨越泵房(棚)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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