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前,承包单位应会同项目单位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2、承包单位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由承包单位自备。如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3、承包单位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示和警示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项目单位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若承包单位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承包单位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4、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
f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构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5、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期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总包单位施工
负责人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16、承包单位需用项目单位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
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总包单位提出,总包单位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
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总包单位许可,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由承包单位负责。17、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承包单位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机械等重
大事故(包括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承包单位应立刻通知项目单位,并
立即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1h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安全生产监察局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