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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商品质量、第一部分商品质量、数量和包装
1、【案情】我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档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是隔一年后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销价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原价赔偿60。我接电后立即查看留存之复样亦发现下有裂纹,问我可否考虑?【分析】我方应考虑。《公约》第35条规定: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任何特定的目的,即卖方所交货物不仅要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而且要对所交货物品质提供默示担保,也就是说卖方所交货物不应存在合理检验时不易发现的、导致不合商销的瑕疵等。2、【案情】我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5杂质不得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检验证明确实如此,据此要求赔偿600英磅的损失。问我是否可以该批业务并非凭样买卖而不予理采?【分析】(1)《公约》规定,在进出口交易中,买卖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的方法,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的规定规格,卖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2)但在本案例中,在成交前,我方已向对方寄送样品,并未声明时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买卖又凭样品买卖。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3)应注意注明“仅供参考之用”。3、案情某外商欲购我“菊花”牌手电钻,但要求改用“鲨鱼”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i
Chi
a”字样。问我是否可以接受?并注意什么问题?【分析】国外这一要求本质是定牌中性包装,一般来说可以接受,不过在接受指定牌名或指定商标时应注意起牌名或商标是否在国内外已有第三者注册。在无法判明的情况下,为安全起见应在合同中列明“如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应由买方负责”的条款,以防不测。4、案情我出口自行车800辆,合同规定木箱装。来证亦为Packedi
Woode
case。但case之后有C、K、D三个缩写字母(CKD即将自行车拆散后装入木箱)。我方不知,所有单据均按来证以打自行车整车发运。结果货到目的港被海关罚款并多上税。问我方有无责任?【分析】我方有责任,CKD(completek
ockdow
),全拆卸。因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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