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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战略合作协议
本战略合作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日签定:
甲方:XXXXXX有限责任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存在的公司。注册地址为: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乙方:XXXXXXX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存在的公司。注册地址为: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鉴于:1、甲方是一家中国国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专业的资产管理和项目投融资经验,具备提供金融集成解决方案的能力;2、乙方是一家中国国内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专业的客户服务经验、项目设计和管理经验,具备承接外包客户服务的能力。
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事项
1.1甲乙双方彼此认可对方在其专业领域的能力,同意并确认建立全面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进行深度合作。1.2甲方作为国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卓越的产品设计与管理能力,为满足乙方客户的理财需求提供相应的产品。1.3乙方作为国内领先的第三方理财顾问机构,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甲方将为购买其发行产品的乙方客户提供服务的工作外包给乙方,让乙方为此提供专业
f的客户服务,乙方为甲方的产品发行提供合格投资人的筛选、产品知识的指导、客户满意度的调研、财务顾问等全面承接甲方外包的客户服务。14乙方承诺对其服务的客户推广甲方的品牌及价值理念。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客户对于新产品的需求方案并将合适的项目优先推荐给甲方。对于产生争议的项目将遵循战略合作者优先的原则。16甲方承诺乙方能够全面透彻的了解到其所提供产品的设计思路,并适度参与产品的设计以及筛选,从而进一步提升甲方的产品价值和管理品质。同时,双方均同意及时充分地沟通、交流产品信息。17甲方承诺尊重并保护乙方客户资源,对于其所发行的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为产品提供客户服务。18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乙方为甲方提供具体产品服务的费用或费率另行通过就该产品的具体服务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条
保密义务
2.1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存在、本协议的条款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条不会因本协议失效或过时而影响其效力。22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保密信息:a保密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但因违反本协议的原因而导致的除外);b任何一方以非保密的方式从保密信息所有者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保密信息,但该方知道该等信息提供者因合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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