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四)学校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和检查评估结果等,为科研机构提供一定数额的启动建设经费或配套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第十四条研究所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申请列入学校发展建设项目库。
五、研究所的考核与评估第十五条研究所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所内会议,每半年进行一次全校性工作汇报,每年年底进行一次业绩考核,每三年为一个周期进行绩效评估。学院、科研处负责定期对研究所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其中学院主要负责人每年参加院内研究所月度会议不少于3次,科研处负责人每年参加校内研究所月度会议不少于6次。第十六条研究所考核评估主要是对研究所整体完成的科研工作与人才培养业绩情况进行检查,所内成员由研究所按学校相关政策自行考核。研究所考核主要指标如下:(一)学术方向:根据建立研究所的条件,检查是否有相对稳定的、一定数量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计划及落实情况。(二)研究队伍:研究队伍的年龄、结构、层次是否合理,各支撑方向人员配备情况,优秀人才引进计划落实情况以及所在学科教师职称晋升、人员流动等情况。(三)研究成果:承担各级项目及高水平论文、专著、授权发明专利、软件著作登记权、获奖情况。除基础研究类研究所外,分文理类重点考察横向经费到账金额和科研成果产业化情况。(四)人才培养:学位点建设、专业建设与研究生培养情况。(五)学术活动:研究所内部学术活动、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国内外学术会议情况。(六)学术兼职:研究所人员在国内外专家委员会、学会、评审委员会、杂
f志编委会等兼职情况。第十七条研究所年度考核评估工作。(一)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门考核小组,对各研究所进行考核评估,所长在
全校范围内进行述职。考核小组还可邀请所在学院内部有影响的教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校外专家参加。
(二)研究所所长每届任期三年,每三年进行届末考核。考核合格且符合任职条件的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对年度考核成绩突出及合格的研究所(A类、B类),学校给予政策支持和办学成果奖励,并作为推荐省部及国家级研究平台的基础,各类奖励由所长负责分配。
第十九条对年度考核成绩不佳的研究所(C类),学校提出预警,限期整改。年度业绩考核连续两次为C类的,学校在三年建设周期结束后,给予调整或撤并处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取消研究所机构。
第二十条考核以本研究所人员的科研任务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