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学院研究所(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应用型发展,提升科研综合实力和创新能力,加快学科建设步伐,充分发挥研究所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专业建设、硕士点建设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学校研究所或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所”)由各学院组织申报、学校批准设立。研究所是学校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单元之一,在学院和科研处共同管理下开展工作。职能部门不作为科研机构挂靠单位,跨学院(学校研究院)成立的科研机构,应明确由其中1个单位进行管理。第三条研究所的组建要有学科依托,一般以1个二级学科为依托,在学科前沿或有产业前景的基础上设立,原则上应符合学校重点(优势)学科(群)的建设方向。第四条研究所应最大限度地对校内外开放,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保证科研机构正常运转,吸引校内外教学、科研人员参与科研工作。应完善科技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并确保相关科学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等均应署机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奖励申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应建立健全网站,适时维护,推动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外宣传和交流。第五条研究所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应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查批准,违者视作私自签约处理,后果自负,并追究研究所负责人及依托单位的责任。第六条研究所暂不定行政级别,实行理工科与人文社科分类设置,基础研究类研究所不超过总量的25,定期开展考核和评估,滚动发展。
二、组织机构第七条申报建立研究所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学院自身学科需求,设立1个主干研究方向,紧密结合主干研究方向并具有3个及以上相对稳定而且紧密切合的支撑方向,其中原则上应有1个应用型拓展分支并具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拥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总人数原则上应在6人以上且不兼任其他研究所成员(业务能力突出的教师最多兼任不超过2个研究所成员),并具
f备承担国家、省市及企业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的能力。(二)拥有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
头人;学术梯队合理,有一定数量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三)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