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七)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第十一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
f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
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
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
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第十三条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
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
(单位工程质量评分值该单位工程投资额)
合同段总投资额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
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
值。即:
工程项目质量评分值
(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值该合同段投资额)施工合同段投资额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
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
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
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
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
f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