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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采取紧缩的经济政策,以降低实际通货膨胀率和人们的通货膨胀预期,为下一次大选作准备,从而使经济产生较大波动,呈现出明显的政治周期;另一方面,由于支持者偏好的不同,各党派的目标函数必然存在差异,不同政党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政策趋同。两党轮流执政也就意味着政策的反复调整,必然要发生与大选日期同步的经济波动。因此,随着政权的更替,失业率必然发生很大变化,政治周期性理论假设和实证研究表明,在政府的强烈干预下,如果中央银行采取与政府意图一致的金融政策,必然造成通货膨胀和产出(或者就业)的较大波动。三、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现状中国人民银行自1984年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独立性在不断增强。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和2003年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都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加强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和独立性。目前,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主要体现在:成立银监会,使央行专注于货币政策职能;央行独立于财政部和其他政府部门,禁止对政府透支;支行按经济区域设立使央行独立于地方政府等。但是,央行的独立性仍然不强,不足以使其完全承担起稳定币值的重任,主要表现为:职能独立性欠缺、经济独立性欠缺、政治独立性欠缺。四、提高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建议一提高我国中央银行的目标独立性,将货币政策目标直接确定为稳定币值我国中央银行目标独立性不高的主要症结在于:《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中央银行行为目标存在多重性,容易导致顾此失彼的现象。如在发生突发性的金融冲击时维护金融稳定的公共管理职能常常会与稳定物价的货币政策就会发生冲突。此时,在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之间中央银行应该强调货币政策优先。“近几年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达成这样一种共识:执行以价格长期稳定为目标的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对本国经济发展计划的最重要贡献。”因此,应当将货币政策目标调整为单一目标,即稳定币值。(二)努力提高中央银行经济上的独立性,以提高其执行和控制货币政策的自主权经济上的独立主要表现为中央银行对其资源所拥有的一种实际地可控状态,突出表现为一方面杜绝财政对中央银行的透支行为;另一方面禁止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巨额贷款。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明文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务。”但是,条文中却没有规定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禁止性规定而无具体惩罚措施的法律是没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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