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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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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14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解读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原文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制订本市的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城市应当制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城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解读1、1989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2014年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应一并贯彻落实。
2、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应有爱国卫生或卫生城市创建的内容;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和制定相关文件,部署爱国卫生工作。有创建卫生城市的方案、组织指挥体系、考核检查与奖惩制度。
3、市政府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如“十三五规划”,应有爱国卫生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的内容。
4、加强爱国卫生法制建设,依法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制定爱国卫生地方性法规,其他城市应制定爱国卫生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5、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应担任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组织协调机构负责人,统筹解决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以及必要的经费保障。落实部门单位责任,建立创新群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机制。
原文2.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解读1、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设有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爱卫会应明确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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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在政府或部门内应独立设置,人员编制应适应工作的需要。
3、爱国卫生经费应纳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能满足爱国卫生工作需要。
4、街道、乡镇应设有爱卫会,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原文3.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部署、有总结。积极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辖区范围内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的卫生乡镇(县城)。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
解读1、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各级爱卫会必须制订有本地区爱国卫生中长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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