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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耕地占补平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赵卉郭建超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14年第10期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由于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耕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天津市地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以二、三产业为主,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较快,需要占用大量的耕地进行经济建设。为确保天津市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就需要在占用耕地建设经济项目的同时,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从而保证达到耕地占补平衡。
一、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历程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在一定时间、区域范围内,耕地在微观、局部不断被占用、补充及其他变化情况下,在对其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的可持续调控基础上,为满足区域对粮食等基本农产品的需求,而做到的耕地生产力供求动态平衡。其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占”指的是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行为,“补”指的是通过土地整治,包括土地开发、土地复垦以及土地整理来增加耕地以补充因占用减少耕地的行为。“占”、“补”是互为因果的行为,因为耕地需要被“占”,为了总量平衡,所以必须要“补”;而因为规定要“以补定占”,所以被“补”的耕地质量和数量又决定了被“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第二,“平衡”包括两方面的平衡:一是指耕地的数量平衡,即在保持现有耕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努力做到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耕地总量不减少。这种数量平衡与不同地区耕地潜力、经济发展规模和速度、人口构成等密切相连;二是指耕地的质量平衡,即在实现耕地数量平衡的前提下,保证新增耕地的生产能力等于或优于被占用耕地的生产能力,防止耕地质量衰退,确保耕地的总体生产能力。因此,耕地占补平衡应该是耕地自然生产力和经济生产力综合平衡基础上的“质”“量”平衡。在此基础上,一些专家提出了耕地的生态平衡,目前处于理论研究阶段。
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在实践中开展是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2005年以前耕地占补平衡仅为耕地数量上的平衡,确保耕地红线,实现“占一补一”。2005年国土资源部发出的《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28号),要求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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