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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解读
为更好地发挥慈善救助机制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切实缓解贫困家庭重大疾病患儿的医疗困难,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建立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这是我省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出台的又一重要惠民举措。日前,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慈善总会关于《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有关具体政策。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乡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力度,有效缓解了群众看病难问题。但是贫困家庭儿童患重大疾病后家庭负担依然较重,经济上难以承受。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梁保华书记、罗志军省长明确要求尽快建立全省统一的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协调落实有关工作。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和省慈善总会,对我省困难家庭儿童重大疾病范围和医疗救助需求等方面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了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意见。这一政策的出台,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必将有力促进困难家庭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二、慈善救助原则。救助本着“属地管理、以收定支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县(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慈善会具体负责本辖区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制度的实施工作。根据慈善救助资金的筹集情况,确定救助的病种和救助患者的数量,做到收支平衡、适度保障。在起步阶段,按照“量力而行、先易后难、易于操作”的要求,将发病率稳定、诊断明确、疗效明显、经费可控、便于管理的疾病作为救助病种,并根据实施情况逐步扩大救助面。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政策规定,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加强监管,接受社会监督。三、救助对象及标准。《实施意见》规定,救助对象为“本省户籍、患重大疾病、18周岁以下的孤儿(含弃婴、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和纳入医保统筹的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目前确定对上述对象身患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f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4类疾病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自付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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