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关工委文件
文件
妇字〔2010〕6号
关于印发《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关于印发《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教育厅(教委),文明办,民政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关工委: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经验交流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理论体系建设,规范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和要求,提高家庭教育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全国妇联与教育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
f委、中国关工委联合印发《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大纲》是在总结多年来家庭教育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家庭教育科学发展的时代要求和家长儿童需求,经过深入研究论证制定的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大纲》在指导原则、指导内容、指导形式等方面遵循家庭教育的特点和儿童身心成长发展规律,按照年龄段划分家庭教育的指导内容,规范家庭教育指导行为,是全国各级各类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和家庭教育指导者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重要依据。现将《大纲》印发给你们,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大纲》要求,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积极推动家庭教育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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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全
国
妇
联
教
育
部
中央文明办
民
政
部
卫
生
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
中国关工委
201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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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提高全国,家庭教育总体水平,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一、适用范围《大纲》适用于各级各类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宣传媒体等组织对新婚夫妇、孕妇、18岁以下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行为。二、指导原则家庭教育指导应注重科学性、针对性和适用性。一是坚持“儿童为本”原则。家庭教育指导应尊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儿童合理需要与个性,创设适合儿童成长的必要条件和生活情景,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特别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