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目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三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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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f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在规定期限内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取水许可证失效。”删去。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防治水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的活动。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本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除外。对前款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的使用有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