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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723大劳发200365号打印添加到我的收藏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市直企业及各用人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遏制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等法律、法规,现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得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规定或与劳动者约定的发薪日支付劳动者工资,逢法定节假日可提前或顺延。实行全日制用工的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其它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应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不得不延期的不能超过下一个发薪日,延期超过下一个发薪日的视为拖欠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按照与劳动者约定或集体协商确定的岗位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四、企业的工资分配,应建立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分配机制。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应适当上浮工资水平;企业亏损或经济效益下降可适当下浮工资水平。五、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没有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息工人员(放假休息待岗)和离岗退养人员(内退),用人单位应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但分别不得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和90用人单位支付给息工、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含个人
f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后,实际支付给息工、离岗退养人员的生活费,不得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六、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必须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大劳发200235号)规定,向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偿还须每月向本地区劳动保障行政已拖欠的工资。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部门报告一次,接受监督、监察直至偿还完毕。七、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工资3个月以内的,应当与工会或全体职工(或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确定偿还时间,并征得工会或职工方同意;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的,应与职工协商签订偿还协议,确保按期足额偿还。除发生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下列情况之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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