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教发201662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160328【实施日期】2016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教发〔2016〕62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我厅对2015年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
(宁教发2015149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自治区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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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16年3月2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中华》和
准,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特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
下统称举办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学校。
第三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经国家行政许可,由县(市、区)级及以上教育
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经审批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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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依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工作规程
》等国家和
f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和管理。
第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
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第六条
设置条件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