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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石油库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管理方便确保油品质量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节约用地和节约能源。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库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石油库的设计
一、总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石油库
二、地下水封式石油库
三、自然洞石油库
四、使用期限少于5年的临时性石油库。
本规范亦不适用于生产装置内部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石油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104条石油库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l04的规定。
石油库等级划分表l04
第105条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105的规定。
石油库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105
第106条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表106的规定。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表106
f第二章库址选择
第201条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交通方便的地方。以铁路运输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接轨的地方以水运为主的石油库应靠近有条件建设装卸油品码头的地方。
第202条储存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等大宗油品的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考虑产、运、销的关系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油品运输流向。
第203条为城镇服务的商业石油库的库址在符合城镇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要求的条件下应靠近城镇。
第204条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第205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
人工洞石油库的库址应选在地质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
第206条一、二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地震基本烈度九度及以上的地区。
第207条当库址选定在靠近江河、湖泊或水库的滨水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最高洪水位05米。
当有防止石油库受淹的可靠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库址亦可选在低于计算最高洪水位的地段。
计算最高洪水位采用的洪水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二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50即五十年一遇
二、三、四级石油库不应低于125即二十五年一遇。
第208条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排水的条件。
第209条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09的规定。
石油库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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